税务稽查案件曝光台(行业标签:零售,电商)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多平台电商隐匿收入偷税被处罚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10-10
摘要: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电商行业偷税典型案件,披露四川覃五爷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淘宝等 6 个电商平台经营期间,仅将提现至对公账户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隐匿其余平台收入且部分收入直接从网络账户列支,通过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最终被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合计 27.72 万元的罚款。案件警示零售电商类企业,多平台经营收入需全额申报,网络账户收支同样纳入税务监管,隐匿收入将面临严厉的涉税处罚。
案件还原
经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其在抖音、淘宝、京东、微信小店、快手小店共开设 6 家电商店铺,主营腌腊制品、调料等川渝地区特产。2022 年 3 月至 2025 年 9 月经营期间,该公司仅以银行提现到对公账户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未将 6 家电商店铺的实际全部销售额汇总申报,其中 5 家电商店铺收入从未提现至对公账户,部分收入直接从网络账户中用于支出,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合计罚款 27.72 万元。
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乐税稽罚〔2026〕8 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四川覃五爷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 (元):277,181.96
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在账薄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你公司收入来源主要为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开设的网络电商店铺包括 6 家,分别为:抖音店铺 “覃五爷旗舰店”, 淘宝店铺 “覃五爷”, 京东店铺 “覃五爷熟食腊味旗舰店”、微信小店 “覃五爷四川美食小店”、快手小店 “uid:1100813079”。少量线下销售收入为购买方通过网络平台私下联系交易,销售货物主要为腌腊制品、调料等川渝地区特产。以上 6 家电商平台销售订单完成后,平台会将货款打入店铺对应的网络账户中,再由账户持有者进行提现,将资金提取到对应的银行卡。你公司 2022 年 3 月开始取得收入至 2025 年 9 月,一直以银行提现时间以及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并未以 6 家电商平台店铺实际销售金额进行汇总申报。且你公司仅将抖音店铺收入进行过提现,另外 5 家电商店铺收入从未提现到对公账户,部分收入从网络账户中(如淘宝店铺所对应的支付宝账户)直接用于了支出。我局通过提取你公司 2022 年 3 月至 2025 年 9 月 6 家网络电商平台销售收入数据,与你公司同期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发现你公司每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均存在差异。你公司申报 2022 年的销售收入 81,564.41 元、2023 年的销售收入 2,933,357.94 元、2024 年的销售收入 1,157,264.40 元,2025 年 1-9 月合计申报销售收入 710,380.94 元。经计算你公司应补缴 2024 年 6 月的增值税 13,660.7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41.52 元、教育费附加 204.91 元、地方教育附加 136.61 元,2024 年 7 月的增值税 165,447.9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136.20 元、教育费附加 2,481.72 元、地方教育附加 1,654.48 元,2024 年 8 月的增值税 36,067.3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01.69 元、教育费附加 541.01 元、地方教育附加 360.67 元,2025 年 1 月的增值税 154,296.2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857.40 元、教育费附加 2,314.45 元、地方教育附加 1,542.97 元;对以多缴品迭少缴的税款,单独加收增值税滞纳金 75,447.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1,914.10 元。由于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方式为每月盘库,以期初库存商品余额加上当期购进商品金额扣减当期实际盘点后的库存余额作为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即处罚款 277,181.96 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专家解读
本案是四川税务系统查处的电商行业隐匿收入偷税典型案件,结合金税四期在四川的全面落地,对全省零售、电商类中小微企业具有极强的合规警示意义。
一、电商全平台收入已纳入精准监管。当前四川税务已打通主流电商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共享通道,可直接获取企业全平台交易数据,不再以对公账户提现额作为收入判定标准。本案中 5 家未提现的电商店铺收入全部被核查,印证了 “未进公账无需报税” 属于严重认知误区。
二、网络账户收支同样属于税务稽查范围。企业直接从电商账户、支付账户列支成本费用,未纳入财务账簿核算,属于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偷税情形。金税四期已实现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联动,网络账户的资金流向全流程可追溯,不存在监管盲区。
三、偷税行为面临多重合规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可处少缴税款 0.5 倍至 5 倍罚款,本案按 0.5 倍从轻处罚,企业同时还需补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也将降级,进而影响发票领用、电商平台资质等核心经营权益。
综上,建议电商类中小微企业全面梳理全平台经营收入,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规范资金收支管理,确保全部收入如实申报,从源头规避偷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