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合规提醒(四)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6-10-10
一、招用多重身份重点群体人员 不可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点:企业在适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时,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 (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准确理解 “当期 1 日” 生效规定
风险点: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日期统一为 “当期 1 日”。这里的 “当期 1 日” 实际与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纳税有关。比如,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2026 年 5 月份累计超过规定标准,2026 年 5 月 20 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 如果其登记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 5 月 1 日;
2. 如果其属于可以按季度申报的银行业纳税人,而且选择登记为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那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 4 月 1 日。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需注意双重限额标准
风险点: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时,仅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算,忽略不得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 0.5‰的扣除限额规定。导致超额列支业务招待费,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四、“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风险高
风险点:如果出现债权人破产注销、书面放弃债权、法院裁定免除债务等情形,确属无需偿付的债务,应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刻意将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不确认应税收入,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款,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填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扣除年度要分清
风险点: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规定的扣除年度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而非购进当月所属年度。
专家解读
本次发布的五项合规提醒,均指向企业日常经营中高频出现的政策适用误区,结合金税四期在四川的落地征管实践,本地企业可从三个维度把控合规要点。
一、税收优惠适用需坚守唯一性与准确性原则。重点群体就业优惠不得重复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年度以投入使用次月为准,是四川税务后续核查的重点。本地不少中小微企业存在多重身份人员重复申报优惠、购进设备当月即扣除的问题,后续核查中会被追缴已享受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日常核算需严守税法扣除与收入确认边界。业务招待费双重限额、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结转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常规调增项。当前四川税务已实现往来款数据长效监控,超限额列支招待费、故意不结转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其中隐匿收入涉嫌偷税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纳税身份变更需精准把握生效规则。一般纳税人 “当期 1 日” 生效的规则与申报周期挂钩,本地企业极易混淆按月、按季申报对应的生效时点,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综上,建议企业对照风险点全面梳理政策适用情况,规范费用核算与往来管理,准确把握纳税身份与优惠政策的适用边界,从源头规避政策适用偏差带来的涉税风险。

